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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游戏体育 发布时间:2025-09-02 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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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力保障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紧盯涉气重点行业领域,不断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查处了一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非法设置排污口等环境违法案件,现予以公开发布,以警示提醒广大排污单位以案为戒、以案明法,主动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2025年4月,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执法人员对一家从事甾体激素类原料药及中间体生物发酵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萃取、精制提取流程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收集后经RTO蓄热焚烧设施处理通过综合废气排放口外排,但其发酵流程产生的气态污染物直接排入外环境,经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为外排废气中含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污染物。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气口设置数量为3个,分别为综合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01锅炉排放口(编号:DA006)、02锅炉排放口(编号:DA005),其发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企业需按证排污,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口数量、监测要求等。不在此列。该公司实际大气污染物排气口与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排放口数量不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 年修订版)》“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裁量标准,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9.5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排污物许可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排污企业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企业管理,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避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行政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必须与许可证规定相符。企业一定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组织生产。本案中企业实际设置的废气排放口与许可证核准的不符,暴露出其环境管理意识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企业应引以为戒,建立完整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实际运作情况与排污许可证内容完全一致,杜绝“证实不符”等违规行为。
根据信访投诉,2025年4月22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对十堰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外饰涂装线项目正在生产,经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开展监测。经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为该公司废气排气筒G1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11mg/m³,排放速率为27kg/h,分别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中标准限值排放限值1.59倍、1.7倍。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5月12日,该公司与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委托专家对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并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2025年7月28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四十五)表45-1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人对整改情况表示满意。
本案在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充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遵照执行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的有关要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作为涉案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酌定裁量情节,依规使用了从轻情形,推动赔偿义务人从“不想赔”到“想少赔”再到“主动赔”,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生态环境部门充分挖掘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金矿”,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落实举报奖励政策,有效调动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充足表现了举报奖励制度在拓宽线索来源、激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共治方面的优越性和必要性。
湖北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5年5月2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检查要求对湖北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工序建设有喷漆房一间,喷漆房上方建设有废气排放口两个,分别经风机连接至厂房外的两根15米高的排气筒,检查时该公司喷漆房内有一名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上方排气口连接的风机正在运行,但该公司喷漆工序却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水帘+过滤棉+UV光解+2级活性炭等污染防治设施。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8月2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五十二)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挥发性有机物作为细颗粒物、臭氧等二次污染物的关键前体物,在大气污染形成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前,部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薄弱,环保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实。以本案为例,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水帘+过滤棉+UV光解+2级活性炭等污染防治设施,大量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直接外排,对大气环境直接造成影响。
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开展生产活动前,要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严格遵循环评批复要求,才能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